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各本科专业的宏观管理,指导我校本科专业的评估工作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科专业评估的主要目的是:摸清专业现状,进一步调整专业布局,引导专业发展,推动专业建设,从而稳步提高教学质量,构建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。
第三条 本科专业评估的主要任务是:明确专业建设基本要求;发现与分析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,为学校、院系及部门解决问题提供依据;建立专业评价机制;推动专业规范化建设。
第四专业评估的原则是:以评促改,以评促建,以评促管,评建结合,重在建设;条件、过程、效果全面考察,以软件建设为主;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,突出特色和人才培养质量;科学性、导向性、可操作性相结合。
第五条专业评估的重点是:专业的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要求、学生全面发展以及学校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;专业建设的实际工作状态与培养目标的符合程度;专业培养的人才质量与学校、学院定位和目标的符合程度。
第六条 本科专业评估按院系自评(自查)、学校评估(复查)、总结整改三个阶段分步骤进行。一般程序是:各院系组织专业自评,写出自评报告;评估专家通过听取集中汇报、现场考察,写出考察意见,提出评估结论;经学校审议后公布评估结论,进行总结,院系和职能部门提出专业建设整改方案。
第七条 评估结论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三种。评估为优秀的专业,有资格申请学校重点建设专业;不合格的专业,由学校区别情况,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。
第八条 本科专业评估工作是涉及全局的重大举措,学校成立本科专业评估领导小组,院长任组长,负责专业评估的决策、组织与协调等工作。教务处具体负责本科专业评估的组织实施。
第九条 本科专业评估工作由学校划拨专项经费,用于评估相关费用支出。
第十条 学校每2-4年进行一次本科专业评估。
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专业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乐山师范学院
二○○九年一月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