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,推进建立良好学风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与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34号)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生(含普通本科和成人本科)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,统称为学位论文),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,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:
(一)购买、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;
(二)由他人代写、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;
(三)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;
(四)伪造数据的;
(五)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。
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
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、由他人代写、严重剽窃或者伪造数据及其他严重作假行为等作假情形的,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;已经获得学位的,依法撤销其学位,并注销学位证书。为在读学生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为在职人员的,给予纪律处分,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。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。尚未构成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,责令重做学位论文,并延期答辩与毕业。
第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、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的人员,属于在读学生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,根据情节给予降低岗位等级、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务、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。
第六条 指导教师因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、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,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,根据情节给予教学事故、警告、记过等处理;情节严重的,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。
第七条 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审查情况纳入对教学院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。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,将予以通报批评、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,并根据情况给予该教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。
第八条 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,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,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三章 申诉与复议
第九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、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,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。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提出申诉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条 本办法由乐山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3年5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乐山师范学院
2013年5月27日